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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河南省生物质锅炉改造政策要求

导读:

2019年10月底前,除承担民生任务且暂不具备替代条件的,全省完成 35 蒸吨/ 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2019年10月底前,各省辖市和县(市)建成区内4蒸吨及以上的燃气锅炉完成低氮改造

  2019年10月底前,除承担民生任务且暂不具备替代条件的,全省完成 35 蒸吨/ 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

  2019年10月底前,各省辖市和县(市)建成区内4蒸吨及以上的燃气锅炉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3.5%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10、50毫克/立方米。新建工业燃气锅炉同步完成低氮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

  2019年10月底前,各省辖市和县(市)建成区内的燃油(含醇基燃料)锅炉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3.5%的条件下,烟尘、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20、8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2019 年 10 月底前,各省辖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生物质电厂)率先完成超 低排放改造,在基准氧含量 9%的条件下(生物质电厂6%),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35、5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2019年 6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省辖市建成区内所有燃煤热风炉、燃煤导热油炉的拆除或 清洁能源改造工作。详细的生物质锅炉改造政策,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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