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治理可以获取锅炉补助资金?
1.“煤改气”治理补助只针对“煤改气”改造基本部分的费用,主要包含天然气工程建设费(开口费、支线管网均摊费、工程建设费、设计费)、锅炉本体及辅助设施购置费用。若治理单位改造发生锅炉房建设、内部供热管线改造、循环泵购置、第三方接气协调、天然气特种施工、个人使用的壁挂锅炉等费用,则不列入治理补助范畴,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筹解决,分户采暖主要补助天然气接口费和辅助设施购置费,具体补助标准按每户3000元予以补助。
2.“煤改气”治理补助根据改造单位不同性质分类制定补助标准,原则上向贫困小区、破产企业、宗教寺院和驻军部队倾斜。
3.市级财政全额安排驻军部队“煤改气”治理的补助资金,其余单位的补助资金按1:1的比例安排县区“煤改气”治理补助资金。县区政府必须按照市与县、区1:1的比例安排相应的治理补助资金,用于辖区范围内的“煤改气”治理补助,并确保治理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足额到位。
4.对因禁煤区扩大和天然气管网延伸铺设新增的治理任务由市、县区根据实际增补治理补助费用。
5.补助标准根据整改实际情况,依照整改前后的锅炉总蒸吨数进行核算,如整改后的锅炉总蒸吨数大于整改前,则按整改前的燃煤锅炉蒸吨数予以核算,如整改后的锅炉总蒸吨数小于整改前,则按整改后的燃气锅炉蒸吨数予以核算。如整改后改为分户采暖的,则按分户采暖的补助标准予以核算。
6.2013年及以后新建的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的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改造及拆除等治理工作不予补助。
7.2019年纳入“煤改气”治理任务的单位,如实施煤改电锅炉或太阳能采暖设备,改造费用高于“煤改气”补助资金的,参照“煤改气”补助标准执行;改造费用低于“煤改气”补助资金的,按实际改造费用予以补助。
8.2019年纳入“煤改气”治理任务的煤改电分户单位,参照“煤改气”分户采暖补助标准执行,即按每户3000元予以补助。
9.若补助资金范围的天然气公司建设费用(开口费、支线管网均摊费、工程建设费、设计费)和锅炉本体购置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费用进行核补。
10.若实际治理改造费用与估算费用差距较大的,则根据改造实际经市生态环境局核定后报请市政府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1.若治理任务内的燃煤锅炉予以拆除不再进行治理改造则不予补助。
12.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试点补助资金只针对低氮改造基本部分的费用,其中整体更换锅炉方式主要包含锅炉本体、燃烧器及水泵、流量计等配套系统费用;更换燃烧器方式主要包含燃烧器及配套系统费用。若治理单位改造发生锅炉房建设、内部供热管线改造等费用,则不列入治理补助范畴,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筹解决。市级财政全额安排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试点单位的补助资金,按照实际费用进行核补。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试点补助资金从2019年“煤改气”治理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13.原煤散烧集中整治补助资金从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具体锅炉补助标准
根据对全市燃煤锅炉“煤改气”治理调查及估算情况,按照治理改造实际需要,分不同类别和不同改造规模确定以下补助标准。
1.10蒸吨以上的贫困小区、破产企业、驻军部队、宗教寺院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20万元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家属院等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12万元安排,涉及企业或商业单位的原则上按每蒸吨8万元安排。
2.4蒸吨至10蒸吨(不含10蒸吨)以下的贫困小区、破产企业、驻军部队、宗教寺院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25万元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家属院等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15万元安排,涉及企业或商业单位的原则上按每蒸吨10万元安排。
3.1蒸吨至4蒸吨(不含4蒸吨)以下贫困小区、破产企业、驻军部队、宗教寺院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30万元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家属院等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20万元安排,涉及企业或商业单位的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12万元安排。
4.0.5蒸吨至1蒸吨(不含1蒸吨)以下的贫困小区、破产企业、驻军部队、宗教寺院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35万元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家属院等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25万元安排,涉及企业或商业单位的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15万元安排。
5.0.5蒸吨(不含0.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20万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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